珠宝学院教工第三党支部召开《条例》专题学习会

发布者:熊涛发布时间:2024-06-11浏览次数:10

    本网讯(记者 邓夏)为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党纪教育的重要讲话精神,按照学校党委的部署要求,珠宝学院教工第三党支部于6月7日在A7-212召开了党纪教育专题学习会。此次会议由熊涛主持,支部全体党员积极参加,重点学习了《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三章和第四章的相关内容。会议旨在强化党员纪律意识,增强规矩意识,确保党纪教育扎实推进、见到实效。

    会议的第一议题由支部党员梁冰带领大家学习习近平总书记在山东考察时的讲话,习近平总书记指出,正在全党开展的党纪学习教育是今年党建工作的重点任务,各级党组织要精心组织、扎实推动、务求实效。要加强警示教育,抓好以案促学、以案说纪,让心存敬畏、手握戒尺真正成为日常自觉。要引导党员、干部全面理解和执行党的纪律,在遵规守纪前提下,安心工作、放手干事、锐意进取、积极作为,创造不负人民、不负时代的业绩。要以党纪学习教育为契机,持续深化整治形式主义为基层减负,为基层干部干事创业营造良好环境。

会议现场 (熊涛 供)

    紧接着,梁冰继续领学《中国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的第一编第三章,详细解读纪律处分的运用规则,具体学习内容包括第十七条到第二十七条的规定,对于违反党纪的党员,《条例》规定了一系列从轻、减轻、从重或加重处分的具体情形。例如,党员若主动交代违纪问题、检举他人违纪行为或主动挽回损失等,可从轻或减轻处分。特殊情况下,经中央纪委批准,可减轻处分幅度。党员违纪但符合从轻情形的,可免予党纪处分。反之,在纪律集中整饬过程中不收敛、不收手,强迫或唆使他人违纪等行为,应从重或加重处分。对多种违纪行为合并处理时,按最高处分加重一档,对共同违纪行为的首要者从重处分,其他成员按责任分别处理。

    随后,支部党员邓夏领学《条例》的第四章内容,具体学习对违法犯罪党员的纪律处分。党员在违法犯罪行为中,应根据具体情节给予相应的党纪处分。涉嫌贪污贿赂等犯罪的,应给予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或开除党籍处分;虽不构成犯罪但需追究党纪责任的,给予警告至开除党籍处分。若违法行为影响党的形象,视情节轻重处分,严重者开除党籍。党员被依法逮捕的,中止其党内权利,视司法处理结果恢复权利。党员犯罪轻微且不起诉或免刑事处罚的,依情节给予相应处分。对被依法判刑或附加剥夺政治权利者,应开除党籍。党组织根据司法机关的判决或行政处分决定,给予党纪处分或组织处理,必要时根据新的司法决定重新处理。

    通过此次学习会,支部党员进一步深化了对党纪条规的理解,增强了纪律和规矩意识。作为一名党员,要切实提高政治站位,自觉学习和遵守纪律,筑牢廉洁自律的思想防线,推动党纪教育常态化、长效化。

    文字录入:熊涛